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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将为全国提供一个很好的样本

※发布时间:2021-2-23 2:05:01   ※发布作者:A   ※出自何处: 

  “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破产法,我国尝试在立法之前,通过各地的探索积累经验。在各地的探索实践中,我认为,遂昌法院探索的个人债务重整对将来的个人破产立法中的重整章节提供了右眼皮跳测吉凶很好的样本。”

  4月15日,在遂昌举行的“个人债务重整”新闻发布会上,浙江大学光华院教授、光华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翁晓斌高度评价了遂昌法院在个人破产法上所作的探索。

  翁晓斌介绍,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个人破产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以及全球化的不断进深,社会上对个人破产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虽然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备的个人破产法,但由于国情不同,尤其是个人破产观念没有建立以及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健全等原因,国外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学习借鉴,但无法移植。

  翁晓斌说:“在个人破产法制定出台之前,余债免除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否则就有突破现行法律之嫌。遂昌样式通过第三方融资的方式恢复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由双方自行商谈重整方案。由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增强,大大提高了重整方案通过的可能性,我想这是遂昌样式能够量产的重要原因。而量产的实现能有效增多样本数据,这对未来破产立法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翁晓斌介绍,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各个地方陆陆续续都有在做,但是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些地方的探索甚至一度陷入僵局,主要是因为他们探索的制度和程序只能在特定条件下发挥作用,移除某些条件后,便无法继续推行。在遂昌样式的制度设计里,有诚信且渴望被的人是由市场来选择,这让遂昌样式在复制和推广上的障碍大大减少。没有复制和推广障碍,这是探索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当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的说法还深入,人民群众对破产的认识偏向于消极,谈“破”色变的现状,翁晓斌认为这为将来个人破产的立法带来了观念上的阻碍。只有通过前期的探索和实践,以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人民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破产”的,才能助推未来个人破产立法的进程。

  遂昌法院探索的个人债务重整,体现了“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就能尽快实现债权,而债务人通过尽最大努力清偿债务就能获得债权人的谅解”这一重整,有助于加速破产的确立,为将来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和推行打下了的思想基础。

  “遂昌法院的个人债务重整还有一个亮点,它将个人债务重整与破产程序衔接,将个人破产制度实践探索与破解执行难目标相结合。”翁晓斌说,如此,既为个人破产实践探索找到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又切实有效地促进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这也是遂昌法院个人破产实践探索能够顺利推进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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