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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发布时间:2021-11-17 19:03:50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请求法院委托鉴定人(机构)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行有无,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最高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应当依据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最高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3、关于鉴定人(机构)的表述来源是《医疗纠纷司释》第九条。该条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是“鉴定人”,但是在实践中,一般还是选择“鉴定机构”。

  《最高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见,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指定。

  1、司释中使用的是“诊疗行为”,但是诊疗行为一般理解的是诊断和治疗行为,是不包括护理行为的。而医疗行为一般认为包括诊疗行为和护理行为。当然司释中的“诊疗行为”应当是包括诊断和治疗行为以及护理行为,也是可以采用“医疗行为”概念的。

  2、司释中对于关系的表述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目前鉴定中鉴定意见表述关系一般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采用的是是三要件说,,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很少见到鉴定意见中对关系的表述为“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

  在《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对于关系的表述,采用的是“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关系”。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关系、医疗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说,一是存在,二是存在损害后果,三是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系。主要是因为随着概念的客观化和违法推定的发展,对客观的行为违法和主观的心理状态已经难以区分了,因而有人认为在中应当吸收违法,即的概念可以吸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与四要件说相比较,三要件说的特征是将致害行为,隐含入其他要件()之中了。

  但是,一般来讲,“行为”才是损害后果的原因,而,只是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所以用“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关系”是比较恰当的。

  因为,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主观认定的标准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

  致害行为是“违反法律、行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两者在本质上的标准是一致的。可以认为吸收致害行为,就是目前的三要件说。确定、损害后果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

  既然医疗和致害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一致的,也可以把医疗和致害行为结合起来,将两个要件合并为一个要件,称为“医疗行为”。

  所以,存在医疗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三个要件寡妇村里的风流事

  

关键词:申请格式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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