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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说第33期-法学研究论文提要汇编2023年10月

※发布时间:2024-6-23 18:37:06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杨凯  (华东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司法部与华东大学部校共建“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创新与数字治理研究”)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均已迈入数字化发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务功能供给不足,与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从民事“诉非融合”协同创新和底层逻辑重构的双重维度寻求解决之道。在数字化协同创新方面,需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衔接与融合,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在底层逻辑重构方面,应全方位融合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一体化”制度融合,进而全面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民事“诉非融合”型“诉源治理”水平和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破解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难题,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诉非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就业性别歧视对女性求职者受所的平等权、劳动权造成现实的侵害风险。对就业性别歧视判定标准问题,学界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但传统判定标准在算法时代适用困境。算法下的就业性别歧视具有自主性、隐蔽性、延续性和结构性等特征,这不仅可能对求职者的主张造成过重的举证负担,亦无决算法供应商等第三方主体的归题。因此,应当从事前与事后两个维度,探讨对算法就业性别歧视进行有效规制的径。在概念界定上,应通过扩充就业性别歧视概念的外延,将算法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到反歧视法的规制范围内,使新加入的算法供应商等第三方主体参与到责任分担过程。通过在算法决策过程中引入技术性正当程序理论及其机制框架,搭建起主体配合下的“理解—参与”模式,借助合规审计追踪、算释等方式,有效控制算法就业性别歧视的风险,保障女性求职者平等权和人格等权益。

  我国目前实践中便宜主义的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因个案特征而形成不稳定的价值排序,呈现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混乱、叠加。其既可能一事不再罚原则,也脱离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与可预见性范围。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的公法责任属性实已得到默认的前提下,对最高提出的“严格审慎”的适用原则进行界定是避免过度、重复惩罚的现实径。在程序上需要增加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所提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磋商,并协调其与私益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刑事诉讼之关系。有关司释将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的主观状态界定为“故意”并客观化为违法行为,降低了归度。对此,需要回归“恶意”的主观状态认定,同时在关系上以行为人对结果的可预测性为判断准则,使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要件构成回归“侵权四要件”。最终融入对责任主体的综合考量,审慎确定责任幅度,注重减轻中小企业责任,以期生态惩罚性赔偿得到合理适用。

  网络有其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的特点,容易导致被侵权人面临困境。其中,网络匿名性既加剧了网络的发生,也让人陷于难以追责的境地。网络的整体氛围可以令被侵权人的努力沦为一场“打地鼠游戏”:查明的网暴信息刚被删除,新的网暴信息便纷纷涌入。被侵权人限于时间、精力和经济负担能力,很难对所有网暴者发起行动,最终可能仅就其所遭受损害的一小部分获济。基于以上特点,尤其需要强调平台对其所开设虚拟交往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平台担负的是“依通知而删除”义务,而在那些平台已经注意到特定信息,并能从中判断侵权的存在或者产生合理怀疑的场合,则应当主动采取处置措施或进行核查。其次,根据发生网络的性大小,平台负有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网络发生或蔓延的义务。再次,平台还应当负有为网络用户建立防护机制的义务,实现用户对专属空间的支配,更大程度减少网络所带来的。平台防范网络的安全保障义务为合理注意义务,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保险责任。

  《民》仅从侵权责任角度了受损型用人者责任,明确适用责任,这一需要从合同责任角度进行反思。从《民》第930条可以推知,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采无责任,并与用人者违约责任产生竞合。无论是用人者风险分配型合同责任,还是用人者违约责任,皆系无责任,这与受损型用人者侵权责任发生了抵牾。解释论层面下合同责任之无责任与侵权责任之责任各有其基础、历史背景与配置逻辑,从单一视角来看,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合。在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几种调整径各有不同优势,解释论上应肯定几者的竞合。立上,受损型用人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规则应予统一。

  

关键词:法学论文提纲